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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022-04-23 09:58:48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公寓起火,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基本情况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于2010年9月24日开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施工内容外立面搭设脚手架外墙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更换外窗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门厅粉刷线管整理分包工程拆分工程张利个体分包支上邦、沈建丰个体分包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资质沈建新电焊分包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有:一是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引发大火后逃离事故现场。二是装修工程违法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三是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行为。四是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五是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对停产后复工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深层次分析,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等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姜建东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北京东方化工厂“6.27”重大事故案例分析1997年6月27日21时26分,北京东方化工厂储运分厂油品车间储罐区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北京东方化工厂隶属北京化工集团总公司,地处北京市通县,该厂原是一个生产丙稀酸脂的化工厂,1996年新建成为年生产能力为15万吨的乙烯裂解装置和相配套的公用系统工程,厂区占地面积1800亩,职工4500人,是一家大型单位。1事故经过1997年6月27日21时05分左右,在罐区当班的职工闻到泄漏物料异味。21时10分左右,操作室仪表盘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显示。泄漏物料形成的可燃气体迅速扩散。21时15分左右,油品罐区工段操作员张某和调度员郑某去检查泄漏源。21时26分左右,可燃物遇火源发生燃烧爆炸,其中泵房爆炸破坏最大。石脑油A罐区易燃液体发生燃烧。爆炸对周围环境产生冲击和震动破坏,巨大的爆炸声响彻天空,瞬间火光四起,通县上空大火冲天。油罐区的罐顶和管架都燃起熊熊大火。造成新的可燃物泄漏并被引燃,火势迅速扩散,乙烯B罐因被烧烤出现塑性变形开裂。21时42分左右,罐中液相乙烯发生突沸爆炸。此次爆炸的破坏强度更大,被爆炸驱动的可燃物在空中形成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抛撒。第二团火球升入天空,火焰高达数百米,火舌向外翻卷达五六十米。浓烟像原子弹爆炸后形成的蘑菇云,不断向上翻滚着。烈火的啸叫声,沉闷的爆炸声接连不断,大火映红了北京城东半个天空。乙烯B罐炸成7块,向四外飞散,打坏管网引起新的火源;与乙烯B罐相邻的A罐被爆炸冲击波向西推倒,罐底部的管线断开,大量液态乙烯从管口喷出遇火燃烧。爆炸冲击波还对其他管网、建筑物、铁道上油罐车等产生破坏作用,大大增加了可燃物的泄漏,火势严重扩散。这次事故损失巨大,后果惨重,事故中有9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事故中共烧毁油罐10座,其中万立方米原料罐6座,轻重油罐4座,乙烯B罐解体成7块残片飞出,其中最重的一块为46吨,飞出234米,另一块13吨,飞到厂外840米远的麦田里。乙烯A罐被炸倒在地,顶部爆有裂口,乙烯C、D罐出入口管线均已烧毁,戍烷罐腰部爆开了一个大口子,其余10多个油罐和球罐都有不同程度的烧损。油罐和球罐保温材料脱落,铁皮被炸飞,半地下油泵房爆炸倒塌。火车卸油站台的油罐车烧损,铁轨移位变形,多处管线管架倒塌烧毁。操作室天花板、门窗和表盘炸塌炸损。罐区周边的房屋及建筑物部分被摧毁,强烈的辐射热将罐区四、五平方公里内的树木全部烤焦。事故发生当晚,国务院委员罗干,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北京市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扑救。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紧急出动,天津市消防队亦赶赴现场扑救大火,共有百余辆消防车、1500多名消防指挥员投入了灭火战斗。经过40余小时的奋力扑救,控制了大火的蔓延,保住了余下的球罐与油罐,防止了再次爆炸。大火于6月29日12时基本扑灭,6月30日6时扫清残火。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所属北京遥测地震台网宝坻地震台记录出两次地震。第一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26分38.4秒至28分27.4秒,第二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40分57.8秒至42分47.8秒。2 事故原因及事故模式的认定2.1主要物证的认定1)爆炸前发生大量易燃物料泄漏①6月27日21时05分左右,当班职工闻到泄漏物料异味。油品车间火车工段班长21时左右闻到异味后去泵房等处检查,发现泵房内有异味。21时左右操作室仪表盘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②事故发生前油品罐区工段操作员张某和调度员郑某去检查泄漏源,事后二人均在事故现场泵房附近死亡。2)爆炸现场死亡人员的尸检结果证明,爆炸前泄漏的易燃物料中含石脑油,不含乙烯。事故中共死亡9人,其中现场死亡4人,郑某、张某和王某死于泵房附近,李某死于万米罐与千米罐之间的消防通道中部。检验报告表明:在现场死亡的郑某、张某、李某和王某4人的肺和气管中均检出与厂方提供的3种油样(石脑油、加氢汽油、轻柴油)组分相一致的成份(乙二醇除外),未检出乙烯成分。其余5人未在现场死亡,尸检中未见肺和气管中有乙烯和厂方提供的油样(石脑油、加氢汽油、轻柴油)组成相一致的成分。3)事故现场阀门开关状况勘察表明:6月27日20时接班后卸轻柴油操作时阀门处于错开错关状况,造成错误卸油流程。①事故现场勘察及残骸分析证明:万米罐区的卸油管线共有9个直径为500mm的气动带手动阀门,阀门开关状态为:石脑油的B#、C#、D# 罐分阀和轻柴油A#罐的分阀处于关闭状态;石脑油A#罐分阀、轻柴油B#罐分阀处于开启状态;石脑油总阀处于开启状态,轻柴油总阀处于关闭状态,泵房卸油总阀处于半开启状态。②石脑油和轻柴油共用一条卸油总管,由于轻柴油总阀关闭,不能向轻柴油B#罐卸油;又由于石脑油总阀和石脑油A#罐分阀均处于开启状态,所卸轻柴油只能进入石脑油A#罐中。4)处于满载的石脑油A#罐,被卸入大量轻柴油后,发生“冒顶”,溢出的石脑油是引发燃烧和爆炸的物料。①轻柴油装卸前,石脑油A#罐的液面高度为13.725m,已达到额定液位高度(13.775m)的99.64%。②轻柴油向石脑油A#罐错卸,可以很快“冒顶”,在21时左右当班职工闻到的异味就是泄漏的石脑油气味。③石脑油蒸气密度略高于空气,气体沿地面扩散,遇到火源便发生爆炸或爆燃,引起未气化的石脑油起火燃烧。2.2事故原因认定“6·2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轻柴油时,由于石脑油和轻柴油阀门处于错开错关状态,泵出的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A#罐,导致石脑油大量“冒顶”溢出,溢出的石脑油及其油气扩散过程中遇到火源,产生首次爆炸和燃烧。3.事故教训3.1应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法规与程序“6.27”一类的特大事故是人们所不希望发生的,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一旦面对这种残酷的现实时,我们所能选择的惟一正确作法是,按照相应的法规与程序,进行科学的调查和理性的分析,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使我们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能变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巨大财富。但无数客观事实告诉我们,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有时是很困难的。因为事故调查不仅是一项技术性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对事故,尤其是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的利益,甚至会危及这些单位与部门领导人的个人前途。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有时会遇到阻力,受到干扰,难以及时地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结论。有鉴于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制定、颁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超脱的事故调查专门机构。如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事故,并不是由美国航空航天局组织调查,而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特别专家组进行调查。我国政府对事故调查工作十分重视,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34号令,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特大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4号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因此,应总结这些年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参照国外的先进作法,对34号令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事故调查法规,将我国的事故调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使事故调查能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结论,达到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出现的目的。3.2建立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是预防事故的根本保证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对于像此化工厂这样一类高危险性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一般应包括: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和安全文化等。虽然“6.2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失误,但根本原因却是企业在安全管理体制上存在严重疏漏。首先是安全教育不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敬业精神与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不应有的操作失误。其次是安全设施存在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设备的设计上没有防止误操作的技术设施,是出现误操作的潜在因素;二是在出现操作失误的时候,缺乏及时发现与信息反馈的技术设施。第三是在安全管理体制中的监控、检查机制不力,对企业内各个关键环节不能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与检查。从6月27日20时开始卸轻柴油到21时42分发生大爆炸,历时1小时40分钟。在此期间,只要能切断事故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有效地制止事故的发生和发展。遗憾的是,由于该企业在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的不健全,酿成悲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企业都应从中吸取教训,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LOREMIPSUMLOREMIPSUM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运抵区位于北纬9°02′22.98″,东经117°44′11.64″,是“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见航拍图、示意图)、爆炸冲击波波及区(见示意图)。事故中心区航拍图事故中心区示意图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42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8.3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四)环境污染情况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二、事故直接原因(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2.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下图)。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硝化棉燃烧产生大量气体形成热浮力对比3.认定起火原因硝化棉(C12H16N4O18)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40℃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180℃时能发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实验表明,去除湿润剂的干硝化棉在40℃时发生放热反应,达到174℃时发生剧烈失控反应及质量损失,自燃并释放大量热量。如果在绝热条件下进行实验,去除湿润剂的硝化棉在35℃时即发生放热反应,达到150℃时即发生剧烈的分解燃烧。经对向瑞海公司供应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企业采取的工艺为:先制成硝化棉水棉(含水30%)作为半成品库存,再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湿润剂改为乙醇,制成硝化棉酒棉,之后采用人工包装的方式,将硝化棉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不采用热塑封口,用包装绳扎口后装入纸筒内。据瑞海公司员工反映,在装卸作业中存在野蛮操作问题,在硝化棉装箱过程中曾出现包装破损、硝化棉散落的情况。对样品硝化棉酒棉湿润剂挥发性进行的分析测试表明:如果包装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温度下湿润剂会挥发散失,且随着温度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装破损,在50℃下2小时乙醇湿润剂会全部挥发散失。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36℃,实验证实,在气温为35℃时集装箱内温度可达65℃以上。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三)爆炸过程分析集装箱内硝化棉局部自燃后,引起周围硝化棉燃烧,放出大量气体,箱内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集装箱破损,大量硝化棉散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积燃烧,其他集装箱(罐)内的精萘、硫化钠、糠醇、三氯氢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种危险化学品相继被引燃并介入燃烧,火焰蔓延到邻近的硝酸铵(在常温下稳定,但在高温、高压和有还原剂存在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在110℃开始分解,230℃以上时分解加速,400℃以上时剧烈分解、发生爆炸)集装箱。随着温度持续升高,硝酸铵分解速度不断加快,达到其爆炸温度(实验证明,硝化棉燃烧半小时后达到1000℃以上,大大超过硝酸铵的分解温度)。23时34分06秒,发生了第一次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西北方向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甲醇钠、金属镁、金属钙、硅钙、硫化钠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的集装箱。受到南侧集装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在大火持续燃烧和两次剧烈爆炸的作用下,现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次数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现实危害后果的主要是两次大的爆炸。经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模拟计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15吨TNT当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考虑期间还发生多次小规模的爆炸,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8月12日22时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22时56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首先到场,指挥员侦查发现瑞海公司运抵区南侧一垛集装箱火势猛烈,且通道被集装箱堵塞,消防车无法靠近灭火。指挥员向瑞海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具体起火物质,但现场工作人员均不知情。随后,组织现场吊车清理被集装箱占用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靠近灭火,但未果。在这种情况下,为阻止火势蔓延,消防员利用水枪、车载炮冷却保护毗邻集装箱堆垛。后因现场火势猛烈、辐射热太高,指挥员命令所有消防车和人员立即撤出运抵区,在外围利用车载炮射水控制火势蔓延,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又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请求增援,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五大队、一大队赶赴现场。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根据报警量激增的情况,立即增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其所属特勤队、八大街中队,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响螺湾中队、新北路中队前往增援。期间,连续3次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询问灾情,并告知力量增援情况。至此,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共向现场调派了3个大队、6个中队、36辆消防车、200人参与灭火救援。23时08分,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八大街中队到场,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组织在瑞海公司东门外侧建立供水线路,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进行泡沫覆盖保护。23时13分许,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三大街中队等增援力量陆续到场,分别在跃进路、吉运二道建立供水线路,在运抵区外围利用车载炮对集装箱堆垛进行射水冷却和泡沫覆盖保护。同时,组织疏散瑞海公司和相邻企业在场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群众100余人。(二)爆炸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这次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现场散落大量氰化钠和多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确定危险因素众多,加之现场道路全部阻断,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巨大威胁,救援处置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国务院工作组在郭声琨同志的带领下,不惧危险,靠前指挥,科学决策,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千方百计搜救失踪人员,全面组织做好伤员救治、现场清理、环境监测、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救援处置总指挥部,由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任总指挥,确定“确保安全、先易后难、分区推进、科学处置、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力搜救人员作为首要任务,以灭火、防爆、防化、防疫、防污染为重点,统筹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安监、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力量,积极稳妥推进救援处置工作。共动员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达1.6万多人,动用装备、车辆2000多台,其中解放军2207人,339台装备;武警部队2368人,181台装备;公安消防部队1728人,195部消防车;公安其他警种2307人;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人员243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区市防爆、防化、防疫、灭火、医疗、环保等方面专家938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救援力量和装备。公安部先后调集河北、北京、辽宁、山东、山西、江苏、湖北、上海8省市公安消防部队的化工抢险、核生化侦检等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参与救援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会同解放军(北京军区卫戍区防化团、解放军舟桥部队、预备役力量)、武警部队等组成多个搜救小组,反复侦检、深入搜救,针对现场存放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理化性质,利用泡沫、干沙、干粉进行分类防控灭火。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力有序、科学有效推进现场清理工作。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回炉等程序,科学慎重清理危险化学品,逐箱甄别确定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做到一品一策、安全处置,并对进出中心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全面洗消;对事故中心区的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围埝,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同时,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采取针对性防范处置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大。9月13日,现场处置清理任务全部完成,累计搜救出有生命迹象人员17人,搜寻出遇难者遗体157具,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国家卫计委和天津市政府组织医疗专家,抽调9000多名医务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由国家级、市级专家组成4个专家救治组和5个专家巡视组,逐一摸排伤员伤情,共同制定诊疗方案;将伤员从最初的45所医院集中到15所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甲专科医院,实行个性化救治;组建两支重症医学护理应急队,精心护理危重症伤员;抽调59名专家组建7支队伍,对所有伤员进行筛查,跟进康复治疗;实施出院伤员与基层医疗机构无缝衔接,按辖区属地管理原则,由社区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与医疗救治无缝衔接,做好伤员、牺牲遇难人员家属、救援人员等人群心理干预工作;同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居民安置点疾病防控,安置点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民政部将牺牲的消防员全部追认为烈士,就高标准进行抚恤;天津市政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给予遇难、失联人员家属和住院的伤残人员救助补偿;组织1025名机关干部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组成205个服务工作组,对遇难、失联和重伤人员家属进行面对面接待安抚,倾听诉求,解决实际困难。总的看,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工作组团结带领各有关方面,勇挑重担、迎难而上、连续奋战,现场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爆炸发生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及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和人员出动迅速,指挥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冷却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爆炸发生后,面对复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天津市委、市政府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处置,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善后安抚等工作。但是,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天津市政府应对如此严重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思想准备、工作准备、能力准备明显不足;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舆论应对等方面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一)企业基本情况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事发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员工72人(含实习员工)。除董社轩外,该公司人员的亲属中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2013年1月24日,瑞海公司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该证准予瑞海公司“在港区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险货物经营除外),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开展普通货物经营。2013年4月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关于“开展8、9类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5月18日,瑞海公司首次开展8、9类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7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从事2、3、4、5、6类危险货物装箱及运抵业务,暂不得从事储存及拆箱业务”,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6日。但是,瑞海公司在当年6月4日即开始2、3、4、5、6类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两项批复到期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分别于2013年7月、10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作业延期至2014年1月11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仍继续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2013年5月7日,天津海关批准瑞海公司设立运抵区,12月13日批准瑞海公司运抵区面积由3150平方米增加至5838平方米。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瑞海公司无许可证、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4年4月1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审批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自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试运行。2014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运行期间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储存2、3、4、5、6、8、9类危险货物,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继续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瑞海公司在无许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5年5月2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和作业的合法资质。(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46226平方米,其中运抵区面积5838平方米,设在堆场的西北侧。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四)存在的主要问题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40条①、《安全生产法》第25条②、《港口法》第15条③、《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④、《消防法》第11条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项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5条⑧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9年10月《滨海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管字〔2009〕115号)和2010年4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2.无证违法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4.违规存放硝酸铵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的规定,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5条第2款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5.3.4条的规定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条,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瑞海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5条第2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6条第2款、第38条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发〔2013〕274号)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17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瑞海公司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40条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消防安全职责(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7.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9.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承担消防安全工作上的第一责任和事故追究顺序上的第一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情况报告,掌握单位消防基本情况及管理情况,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①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单位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④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要落实好。①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员工之间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②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③多产权建筑物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可以委托统一管理。④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61号令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单位中负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限的人员,可以由单位的某位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桥梁与纽带。未确定的要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兼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管理人受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委托,定期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通常每月不宜少于1次。例会由保卫部门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建,消防设施停止使用等情况,并在其指导下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四)保卫部门(即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保卫部门是单位内负责消防工作的常设机构,也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保卫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管理员。保卫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2.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为保障消防安全所制订的各项制度、程序、办法和措施,是单位全体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与准则,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保卫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制度的制订、修改等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3.开展防火巡、检查(1)防火巡查①巡查频次:防火巡查是指明确人员按照一定的频次和路线进行防火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事故苗头。易燃易爆场所保卫部门应当对其单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等。③巡查要求: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向保卫部门长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及时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2)防火检查①检查频次:防火检查是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的检查,保卫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②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③检查要求: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4.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在防火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应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针对单位防火检查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以下要求立即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①确立隐患整改部门和负责人员;②明确整改标准和整改期限;③确立整改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④对无法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⑤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复查。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资料显示,单位发生火灾的原因70%以上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各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行为。因此,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1)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频次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2)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①单位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以及重点单位在岗每名员工都应接受消防安全基本培训。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以及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锅炉工、电焊工等重点工种工作人员等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可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知识竞赛、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适合单位实际的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通过消防宣传教育,使员工达到“三懂”、“四会”,即懂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打119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留档备查。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1)编制预案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卫部门应当根据人员流动及消防演练情况进行预案的修订完善,并上报消防管理人审批。(2)组织演练消防演练是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同时也是增强预案可操作性的重要举措。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部门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预案内容。7.组建和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是单位内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的,为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的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1)队伍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动员并选择适合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员。结合单位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的需要。(2)日常运转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分别编为通讯联络、灭火行动、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现场警戒五个组,确定岗位工作班次(一般分为3个班次进行轮转)。(3)培训与演练每半年至少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及初起火灾处置方法。按照单位消防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进一步明确各自在火灾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8.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也是单位和相关人员消防工作的记录、履职的体现和免责的依据。(五)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4.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1.职责(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①值机。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②操作。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立刻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在报警后必须报告当班的志愿消防队长,由当班的保卫部门人员启动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灾处置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单位员工、外来人员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并用通讯工具向单位领导报告。火警处置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当班人员报告。记录:做好设备运行、故障排除、交接班等各项记录工作。2.管理要求(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2)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6)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七)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职责1.职责(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2.管理要求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八)保安人员职责1.负责对单位公共部位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2.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九)志愿消防队人员职责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志愿消防队的训练与管理工作,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3.协助本部门消防责任人做好部门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4.发生火灾后3min内,作为灭火第二战斗力量,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十)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职责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十一)员工职责1.参加消防安全培训,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向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4.指导、督促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消防责任追究 (一)消防行政责任追究消防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防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消防行政处罚两大类。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2.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6种:(1)警告:指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的消防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谴责与告诫处罚。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消防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情节轻微的、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2)罚款:指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的消防行政相对人依法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处罚形式。在消防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处罚形式,即适用于公民,也可适用于单位。(3)没收违法所得:指消防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违法的消防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没收是一种剥夺财产权的行政处罚。(4)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责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给予的一种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等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5)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指消防行政处罚主体依法限制违法的消防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职业、行业或从事特定活动的能力的行政处罚。(6)行政拘留:指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的消防行政相对人依法在短期内(1~15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案例】2016年4月19日,深圳福田中心区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博纳时代影院因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经查,现场烧毁益芳塑胶盖加热机、电子加热炉各一台以及天花墙面装修材料等,所幸无人员伤亡。由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曹某在接到系统多次报警后,未经核对,强行当作“误报警”处理,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处置,且曹某并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上岗证,属无证上岗。经警方调查,由于控制室值班人员曹某在火灾发生后未完全履行消防岗位人员职责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3项之规定,依法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二)消防刑事责任追究消防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法律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消防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1.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例】邢某于2008年4月4日21时许,在其工作的“福锅记”饭店内,因倒垃圾问题与饭店经理陈某发生争执。便把饭馆餐桌下的煤气管道阀门打开,并用打火机点燃,意图烧陈某。煤气着火后将1把椅子和隔板烧坏。后饭店员工及时将火扑灭。被点燃的煤气管道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如不及时扑灭极易引起爆炸,威胁到饭店及饭店周围商店的安全。后邢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邢某为报复他人在饭店内将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的煤气管道点燃,威胁到饭店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当地法院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因员工于红新并把未熄灭的烟头扔在仓库,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于红新因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10年7月28日南京化工厂事故爆炸事故,由于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董来荣及方强锋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锋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锋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上的尘土,将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5.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9年2月9日晚21时许,在建的央视新台址园区文化中心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大火持续6h,在救援过程中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过火面积8490m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6383万元。经查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火灾由违规燃放烟花引起。之后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消防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并于201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一审宣判,首批23人均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起诉,有的是因决策指挥、运输燃放被追究责任,有的则是因监管不力而致事故发生,但以责任大小量刑轻重不同。其中,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某获刑最重,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最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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