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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湘潭市地名管理立法调研的情况报告(2020

2021-12-13 09:44:10

人大常委会关于湘潭市地名管理立法调研的情况报告‍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4月中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近年来我市开展地名管理工作及地方立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研。此后,法工委围绕地名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一)以地名普查为契机,推动地名管理逐步规范。2014年,按照国务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部署,我市历时五年,全面完成了地名普查的外业采集、数据入库、内业整理、地名档案归档等各项工作,共普查11大类、62小类地名普查信息87366条。同时,先后两次开展了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了市中心城区道路命名、路名牌设置、楼栋门牌号码编码和设置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完成道路名称标准化,实现了已命名道路的地名标志全覆盖。努力解决道路有路无名、一路多名、地名标志不规范等问题。在完成城区道路命名和路名牌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以及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要求,在智慧城市的框架下构建标准地名地址库。出台了《湘潭市地名管理办法》,对地名管理机构及职责,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管理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固化。(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优化街道社区。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减相适应原则调整优化街道,经济增量较小和人口不多的街道合并,反之则析置。全市现有24个街道,36个镇,10个乡。按照便于管理,解决犬牙交错、重叠管理、“飞地”管理等问题。将城区部分村改成了居委会,全市共减少6个村(雨湖区),增加了3个社区。全市现有建制村763个,社区200个。(三)挖掘地名文化传承,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将地名普查与挖掘地名文化相结合、地名清理整治和规范与传承地名文化相结合,启用了一批濒临消亡的“历史地名”。命名了“通济门路、观湘门路、文星门路”等一批新道路,使“老地名”焕发了新生机。进一步挖掘优秀地名文化,发挥地名文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着重开展对“重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中“重要地理实体”的论证和命名工作,完成了“窑湾历史文化街区”中“潭宝广场”、“唐兴寺广场”的命名工作。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导向。制作了两版湘潭市城区道路名称图,主动与百度、高德等电子地图公共服务提供方进行对接,全面校准了其产品中湘潭市城区道路标准名称,进一步提升了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二、存在的问题(一)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地名的命名和管理涉及到民政、发改、公安、住建、工商、国土等多个部门。但我市的地名管理日常管理机制还不够顺畅,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如《湘潭市地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审批中要使用经审批的规范地名,但有的部门在项目审批前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二)地名命名不规范。一是道路命名不规范。有些道路命名基本按照规划的草本命名。如板七、板八路。二是小区命名不规范,存在“大洋怪”的现象。如中地凯旋城、奥特莱斯、建鑫国际、金桥中央广场等。楼盘命名不规范。三是存在同名现象。高新区新塘里社区有芙蓉小区、芙蓉公寓,华金社区有新芙蓉家园,容易产生混乱。四是楼栋、门牌编制混乱。一方面老旧小区的门牌错乱无章;另一方面新建小区楼栋取名混乱。有的取名A、B、C栋,有的取中文名,根本没有顺序,住户门牌为追求吉利数字,门牌号都带8,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三)地名文化保护缺失。这主要体现在我市2016年优化建制村的设置中,合村后的村名不规范,原有的有历史传承的村名得不到保护。据调研了解,80%以上的合村过程中,为了简单省事,也避免矛盾,采取各取一个字组成新村名的现象。如调研的杨嘉桥镇柳福村就是由柳湖村和福星村合并组成,燕荆村是由燕山村和荆洲村合并组成。合并的村名简单粗暴,没有任何含义,缺少文化底蕴,导致有很多有文化底蕴的村名丢失。而且,合村后的地名在百度、高德导航中根本找不到,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四)地名管理立法滞后。一是不遵守地名设置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处罚;二是破坏、隐匿地名标识、门牌等现象无法追究。调研中反映,存在一些破坏道路标识、随意更改、隐匿、污损门牌标识的行为。三是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乏力。以合村的情况为例,合村后对有历史意义的村名随意取消。三、立法建议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地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仅有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发布于1986年,只有13条。国家民政部于1996年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置、地名标志的设立等进行原则性地规定。但对于地方政府地名管理工作机制运行、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缺乏规范。因此,地方政府在地方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鉴于《地名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需要,国家民政部于2019年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拟报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具体指导地方立法工作过程中,逐步对设区的市立法领域作了扩充性的解释。而且,目前宁波、淮南等设区的市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本市的《地名管理条例》,为我市启动此项立法提供了借鉴。建议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修改出台进度,适时开展《湘潭市地名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开展地名管理立法调研。在时机成熟的情况,可以先启动地名管理条例立法,或者先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再在此基础上,出台我市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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