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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详解

2022-04-21 13:18:13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第六条工会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度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多种形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以下方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设置设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听取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第二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具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安全知识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配备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考核不得收费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学校实习生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第三十一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设计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淘汰目录具体淘汰目录制定公布制定公布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危险工艺危险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危险物品车间危险物品商店危险物品仓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锁闭禁止占用、封堵√╳╳第四十二条: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其他危险作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和措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教育按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第四十五条: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处理应当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检查发现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排经费第四十七条: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协调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第五十条: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义务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第六十条:派遣人员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活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三条: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验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第六十五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六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作出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解除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单位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鼓励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定期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八十一条: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第八十三条: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事故汇报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查明有失职渎职行为依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前款规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第九十一条: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个人经营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第一百条: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第一百零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第一百零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第一百零九条: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第一百一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继续履行赔偿义务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未修正条款修正条款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享完毕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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