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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宣传周,宣贯培训

2022-04-23 14:18:23

研 读 目 录1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2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令的规定3相关其他规定4职业健康执法检查要点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目前,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础法的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8号)(49号)职业病防治法(50号)(90号)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据不完全统计约900余项:(1)国家标准(GB):220项;(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404项(3)安全行业标准(AQ):约110项卫生行业标准:89项其他行业标准:139项职业健康标准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建议应率先掌握的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简介(执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于2016年7月2日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如下:(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内容共7章,8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十类132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十类132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第二关口第四关口第五关口第一关口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打印《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一个关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截止2017年2月,全国共有56家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50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制度(47号令第11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2.2]其它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1、台帐之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2、台帐之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3、台帐之三职业病防治实施档案4、台帐之四职业卫生教育档案5、台帐之五职业卫生监测档案6、台帐之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回执(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使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防护设施清单、职业病病人清单等)2、工伤社会保险凭证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附:产品合格证明等)5、职业卫生审查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批复文件、评价报告书等)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1、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1、职业卫生医师或护士人员名单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三职业病防治实施档案1、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2、职业病防治经费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4、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5、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6、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奖励、处罚等)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四职业卫生教育档案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附:毒物信息卡MSDS)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3、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五职业卫生监测档案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布示意图2、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性能与效果评价报告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等)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资料(用人单位自身监测)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公告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注: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告)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台帐之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附:工人上岗前、在岗、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表)2、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等)3、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 [2.3]六个台账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3]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3]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日常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由生产单位完成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5]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个关口[7]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三人以上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当事人对诊断有疑义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3]诊断需要哪些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工厂工作证明;职业史:在什么工厂、什么工种,干了多长时间,接触哪些有毒害因素,有毒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进厂时的上岗体检、工作后的定期体检;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的病历记录等。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4]诊断依据和原则依据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1]疑似职业病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诊断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2]职业病人保障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3]工作单位变更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第四个关口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注意两个部门调整以后的职责分工!特别注意新职防法两个部门不同描述!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第五个关口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行政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相关其他规定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验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相关其他规定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相关其他规定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夯实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网络,构建职业病危害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范围,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相关其他规定0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加快职业病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员制度。相关其他规定0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基本装备指导目录。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到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相关其他规定0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控。突出作业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相关其他规定0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名录管理制度,依法限制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淘汰退出。开展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材、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相关其他规定0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1、职业健康基本要求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相关其他规定0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2、职业病危害告知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相关其他规定0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相关其他规定0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相关其他规定0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警示标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相关其他规定0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十六章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第一节 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加强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其他规定04《“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相关其他规定04《“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相关其他规定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关其他规定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依据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办法》中有关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厘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相关其他规定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2、突出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相关其他规定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3、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三同时”工作。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相关其他规定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4、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守法意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确保“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理解到位,工作落实不留死角。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相关其他规定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以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为核心以检测、评价数据和专家为执法支撑欧盟国家专业执法装备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0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特点page95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1)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3)职业卫生档案(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8)个体防护用品(9)职业病危害告知(10)职业健康培训(11)职业健康监护(12)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0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96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查方法:检查用人单位检测工作计划,查看服务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选择与报告的符合性。0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举例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97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参照GBZ159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检测项目有无缺漏;检测岗位/点数有无缺漏;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该机构仅按其他粉尘(8mg/m3)限值标准来判断炉前工岗位粉尘限值,可能低估风险。应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判断是否属于矽尘。定期检测报告检查要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98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3.2)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检查方法: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是否符合规定。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要点参照总局49号令和GBZ188。接触危害人数与体检人数的符合情况;必检项目开展情况:高千伏X光胸片和数字化胸片(DR);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体检是否均开展;需复查人员的复查情况和结论;职业禁忌调岗落实情况。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3.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防护设施要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和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要建立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检测等制度,落实责任人,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记录等工作,定期检测防护设施的性能和效果,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方法:查阅防护设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防护设施效果评价报告、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防护设施。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要点参照90号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法规规章标准。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防护设施的现场效果。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2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3.4)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而且必须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数量应满足防护需要,并按周期为劳动者更换,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更换。检查方法: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使用培训记录,现场检查防护用品质量及使用情况,询问劳动者。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要点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检查重点:是否配备;与接触的危害因素是否相符;是否正确佩戴;是否按要求更换。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查处案件案由:2016年*月*日,某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有4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其于*月*日前整改完毕。检查当日发现该企业有一项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即喷漆工序与其他工序未进行隔离。首次检查时工作场所状况(3.5)执法案例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5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罚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6副标题样式(4.1)建设项目信息来源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信、招商等部门信息;建设单位公告信息;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的信息。来源: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要点page107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组织开展预评价对照要求全面评价分类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修改完善信息公开(4.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检查重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8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组织开展设计对照要求全面设计分类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修改完善信息公开(4.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重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建立12项管理措施对照要求开展控评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分类组织评审验收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书面报告安监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整改完善信息公开(4.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检查重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1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2016年9月至11月总局组织专家对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发现问题358项。(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设置通风排毒、密闭除尘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合格;报警装置、急救药品的设置与配备不合格。(二)职业卫生管理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或职业卫生档案不全;劳务派遣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严重缺失。(三)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问题突出。评价报告补充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评价报告中,工程分析与类比调查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控制效果评价未开展防护设施性能参数检测;未对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举一反三!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1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必要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实验室基础条件专业素质高的技术人员较强的检测能力较高的评价能力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5.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特征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12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5.2)机构监督检查要点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page11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5.3)青海省内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要点1、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青海夏都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3、青海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青海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5、青海省煤矿设计研究院pag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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